中国摔跤柔道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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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摔跤柔道协会章程

发表时间:2019-12-18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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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中国摔跤柔道协会”英文译名CHINESE Wrestling JUDO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WJA。
  第二条 中国摔跤柔道协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摔跤柔道组织和摔跤柔道习练者自愿组成的、经中国香港政府注册成立的专业性组织。本协会是推动本项运动的发展,促进摔跤柔道运动普及和技术水平提高的全国性、非盈利性社会体育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遵纪守法,团结进取,秉承传统,继往开来,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以坚决致力于摔跤柔道的普及推广,扩大摔跤柔道训练规模为前提,组织领导全国摔跤柔道界解放思想,科学训练,紧紧把握现代摔跤柔道发展趋势与训练规律,探索、研究、发展、完善独具中国特色的先进的技战术风格与训练体系,推动中国摔跤柔道事业向更高的目标迈进。
  第四条 地址:中国香港九龙旺角香港九龙旺角道3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业务范围
  (一)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参加摔跤柔道运动,以增强国民体质和提高摔跤柔道水平。
  (二)研究、制定摔跤柔道项目的竞赛制度,对摔跤柔道竞赛体制、竞赛规程、裁判法提出完善、修改建议,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承办全国摔跤柔道比赛和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比赛任务,组织实施完成各种出国比赛任务。
  (四)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多级全国摔跤柔道训练系统及后备人材选拔培养系统,提出完善摔跤柔道训练及人材培养体制的建议,促进摔跤柔道技术水平提高。
  (五)选拔和推荐各级(集训队)员、教练员、其他工作人员,组织优秀队伍集训。
  (六)提出、拟定摔跤柔道项目的、教练员以及裁判员的等级制度和资格审查方法。
  (七)组织摔跤柔道项目的科学研究工作,承担摔跤柔道教练员、裁判员、医务监督和科研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八)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出版摔跤柔道刊物。
  (九)承办有关摔跤柔道方面的其他事宜,负责制定与实施本项目的长期及阶段发展计划。
  (十)负责各训练基地、后备人材培养基地的建立、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各训练基地的服装、器材、场地设施等装备的计划审批、添置及使用维护过程中的监管工作。
  (十二)负责本项目有关训练比赛用服装、器材、场地、设施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包括规格与质量标准的制定、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产品质量的评价监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实行团体会员制。
  凡承认本章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和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摔跤柔道俱乐部,及承认本章程的经省、区、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级摔跤柔道协会,经申请并经本协会常务会议通过,履行相关必要手续即可成为本团体的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或为本团体及摔跤柔道项目的发展做出一定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经行政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入会申请书;
  (二)经执委会讨论通过;
  (三)报请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
  (四)由本协会有关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执委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负责协会的各项日常事务管理工作;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摔跤柔道协会主席,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执委;
  (三)审议执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一次,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执委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执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执委会须有2/3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执委会(执委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执委会)。常务执委会由执委会选举产生,在执委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执委会负责(常务执委会人数不超过执委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执委会须有2/3以上常务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执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执委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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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 本团体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主席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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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或常务执委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或常务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或常务执委会执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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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 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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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团体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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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任务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或常务执委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执委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职能
  职能是宣传、组织群众积极参加摔跤柔道,增强体质和提高技术水平;协调、组织举办国际性比赛, 促进国际交流;组织全国性的各类、各级竞赛和训练工作;拟定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管理制度和竞赛制度,制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工作;选拔和推荐教练员、运动员,组织集训和参加比赛;组织科学研究工作等。